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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标准摘要及培训有关事项

时间:2022-04-04  来源:中山市有害生物防制协会

(摘录自<国家职业标准  有害生物防制员(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有害生物防制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三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5年1月28日起施行。

 

一、职业概况

 

(一)职业名称

 有害生物防制员。

(二)职业定义

    从事预防和控制危害人类健康、影响人类生活和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的人员。

(三)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四)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五)职业能力特征

    手指、手臂灵活,听觉、色觉、嗅觉正常。

(六)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二、培训要求

 

(一)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24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200标准时;高级不少于160标准时。

(二)培训老师

 培训初级、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在满足多媒体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应在配备密度监测、种类鉴别、消杀等设备、设施的场地和实验室进行。

 

三、鉴定要求

(一)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的农业、林业、医学等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农业、林业、医学等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四、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现场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五、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一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六、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配备的消杀设备、设备及的工具、器具的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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